昨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拟规定江苏犬只饲养者,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目前,南京、苏州等地已制定犬类饲养和管理相关规章,但各地养犬习惯和管理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因此草案中新增第十三条关于犬只饲养管理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犬只饲养管理办法。犬只的饲养者,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现代快报记者 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