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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由原定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从出口之日算起),通知和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成都国税温馨提示:
1.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但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增加3%征收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根据现行规定,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填报。
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做出明确,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办理享受协定待遇申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近期,成都市国税局与成都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启动了为期两个月的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市场价格差异大、退税率高的服装、皮毛制品和家具等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
锦江区国税局提示
目前,成都市国税局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且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其他个人范围内启用了定额有奖发票。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确需要使用定额有奖发票的,需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查确认。定额有奖发票领购方式实行验旧购新,请纳税人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时,逐份加盖发票专用章。成都商报记者 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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