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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后违章停车罚单的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5日06:19  东方早报

  傅蔚冈

  7月21日到22日凌晨,因为一场61年不遇的暴雨,北京的很多汽车被迫“趴”在马路上。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这种违章停车,居然收到了罚单。相关图片在网上公布后,引起了不少争议。

  7月22日,北京市一位副市长表示相关罚单作废。北京市交管局表态称:“已下发通知,雨后以服务疏导为主,对因雨受困车辆联系车主,挪移清拖;对22日协管员擅自粘贴的违法告知单不予录入;对擅自贴条的当事协管员严肃处理、调离工作岗位。”

  这个态度引来受罚车主叫好,但也引发了新一波讨论。首先,在法律上说,协管员有没有处罚的权力?其次,已开罚单该以何种适当方式取消?再次,协管员遭受“严肃处理”,是不是有些委屈?

  协管员有没有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依第1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19条规定了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换句话说,如果协管所在机构接受了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是可以从事行政处罚行为的,那么贴条行为在法律上完全可以成立。

  既然协管员有行政执法权,或者说有贴条的权力,那么他们依法贴罚单的行为为什么会受到公众一边倒的批评?如果换作平时,大家绝不会因自己违章停车遭到罚款而抱怨,但是7月22日这一天并不一般:因为遭遇前一天的罕见暴雨,许多车辆无法停回自己应该停的车位。换作法律语言就是,那天绝大多数违章的车主遭遇了“不可抗力”。

  但也不得不指出,“不可抗力”并不一定能够免除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7条列举了四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为,但并没有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理由。不过,在最后一项中说“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这些停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那么这些趴在路上的汽车可以因此而免除其行政责任。

  但那些罚单该通过何种方式取消?很显然,副市长不会也没有权力直接让罚单作废。虽然我们从媒体报道上看到“罚单作废”的指令是由副市长下达,但可以肯定的是取消处罚的行为并不会由副市长来做,他只是下令而已。

  最大的争议围绕协管员产生。为什么那些协管员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会遭公众质疑?道理也简单:当大水来的时候,管理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大水退去之后,却第一时间来开罚单!联想到在暴雨中还坚持的高速公路收费,公众的怨气就自然可以理解了。

  当然,把气都撒在那些一线协管员身上,并无助于事情的解决。一个合格的协管员遇到违章停车时,开出罚单绝对是其正常的执法行为。不过,北京市交管局在7月21日暴雨来临之时就应想到第二天那种情况,所以应尽可能在第一时间通知执法人员做变通处理。(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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