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波 通讯员洪宗健、叶凤华)三水南山徐先生于2010年底购买了一套房,并与开发商约定好于2011年6月份交楼,经过半年等待后,却等来了开发商迟延交楼的通知,徐先生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昨日,法院依法判处开发商支付每日房价款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共计2.3万元。
业主追讨迟交楼违约金
2010年徐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徐先生注意到交楼时间是2011年6月。在2011年6月,徐先生一家准备去收楼时,却等来了开发商的电话,通知他们收楼时间推迟了,在多次找开发商了解情况仍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之后,徐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时,徐先生认为既然《房屋买卖合同》上已经写明交楼时间,那么开发商就应该严格遵守该约定,如果迟延交楼就要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共计2.3万元。
开发商对迟延交楼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迟延交楼是由于楼盘的承建商在履行建筑施工合同过程中拖延工期,才造成开发商迫不得已违约,迟延交楼的原因在承建商,因此,业主徐先生应追究承建商的侵权责任,而不应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判赔2.3万违约金
三水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须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实际交接时间为2012年1月16日,已逾期180天,且被告逾期事实并非合同约定的合理原因造成,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据充分,遂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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