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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激增:三因素不可忽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5日07: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徐德高 张建兵 邱楠

知识产权犯罪激增:三因素不可忽视

   通州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庭审现场“搬”至侵权地——“南通国际家纺城”,旨在增强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2010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将全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指定通州区检察院管辖。案件办理情况表明,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涉案人数众多、金额特别巨大。通州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建国对此担忧地表示,“已严重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和地区经济科学可持续发展”。

  “改革”作案方式,试图规避打击侦查

  据通州区检察院统计,自2010年9月集中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至当年底,该院仅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件5人;2011年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迅速上升到43件131人;而2012年上半年就达到了42件67人,下半年还将会有一批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2010年9月至今,通州区检察院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7件203人,这些案件特点鲜明:

  侵害对象多为名牌商品商标权。在87件案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的有40件;这些案件的犯罪形式主要以售假为主,制假为辅,假烟、假酒为主要犯罪对象。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杨军、洪晓峰、黄振祥等三人多次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名牌白酒达220万余元。2011年5月,三人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多跨地区作案。为增强隐蔽性,犯罪分子将假冒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分离,防止被侦查机关查获。2011年,张勇军等6人组织多人用洋河普曲、红星二锅头等普通白酒,在如皋市吴窑镇、磨头镇等地灌装成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天之蓝”等品牌白酒,然后销往外地。2011年11月,6人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日益增多。由于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难搜集、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增多,该院共办理这类案件18件。2010年年底,孙永超等11人明知《热血传奇》游戏版权为上海盛大公司所有,未经许可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运营,获利达210余万元,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今年6月,11人被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二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以共同犯罪为主。87件案件中,共同犯罪案39件151人,分别占受案总数的45%、总人数的74%,且许多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产、供、销”一条龙。2010年6月,宋志伟注册成立公司组织21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司专门设立销售部、行政部、物流部三个部门,销售部又分为A、B、C、D四个区,由其他多人分工负责,形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兰蔻”化妆品产业链,涉案金额达250余万元。2012年5月,宋志伟等21人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原因致案件数量激增

  从零星的几件,增长到每年几十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迅猛增长让办案人员感到惊讶。通州区检察院分管侦查监督和公诉业务的副检察长王栋介绍,此类案件增多的原因有其深刻原因:

  制假售假高利润是案件数量增长的推进剂。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拥有良好信誉的驰名商标,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高,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价值。实施知识产权犯罪,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获得高额非法利润,另一方面实施知识产权犯罪对犯罪人的个体条件要求不高,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宋志伟等21人所销售的1680元的“多普达”山寨手机购进价仅420元,销售了近1400台后案发,获利高达170余万元。“销售这些产品,并不需要犯罪分子具备多少技术知识,其实就是卖东西,没有多少难度。”王栋说。

  低价销售催生市场购买力。一般来说,假冒、盗版产品质量相对较差,但并不是所有的假冒、盗版产品质量都差,有的甚至与真品、正品相差无几,而其低廉的价格让不少消费者十分青睐,为“假名牌”提供了生存土壤。检察官办案中发现,很多购买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低价购买假冒名牌商品。2010年4月,苏小兵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从浙江省桐乡市羊毛衫市场,购买售价仅为50元、没有商标标识的T恤衫、羊毛衫、西服等“裸衣”,然后委托他人在衣服上绣上“梦特娇”图案,并购买领标、水洗标、防伪标、吊牌、内外包装袋等一系列辅料,将上述标识缝制到“裸衣”上,制成假冒“梦特娇”品牌服装。苏小兵还在商场设置了“梦特娇”专柜销售,获利高达200余万元。

  低风险是犯罪的内动力。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易移动等特点,犯罪分子在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可遥控指挥、流动作案,大大降低了被查处的风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证据发现、固定、收集难度较大,查处中常常因难以查清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黄立军曾因销售伪劣产品,在2007年、2009年两次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不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其通过销售伪劣产品获利高达近150万元,查处后的低成本给其进一步犯罪带来侥幸心理。

  打击犯罪应多方发力

  鉴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迅猛增长,通州区检察院邀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专家和知产企业共同研讨知识产权保护对策,与会者提出了不少建议:

  首先,明晰犯罪标准,避免分歧争议。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起步较晚,现行条文规定较为简单、原则,不能完全涵盖新型犯罪活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含义,但对于诸如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却无具体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罪与非罪、罪轻罪重认识上易产生分歧,达不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司法机关人员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对非法经营、违法所得、损失等数额概念应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界定,以避歧义。

  其次,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加强立案监督。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先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再向公安机关移送。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往往又因行政机关的现场笔录、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所涉及物品等相关证据已经移动或损毁等原因,造成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难度加大。另外,部分侵权行为停留在行政处理阶段,容易滋生“以罚代刑”现象,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以及建立对各类知识产权犯罪的预警机制,切实形成惩治合力。其中,检察机关要积极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交流,确保犯罪线索顺畅移送,加强对刑事案件移送过程及立案侦查的监督。

  再次,延伸保护职能,提升办案效果。司法机关在抓好案件查办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和反馈权利人企业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协助相关单位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完善防控体系。最近,通州区检察院依托在所辖南通国际家纺城内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心”,派员前往多家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讲座,指导公司与高管、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帮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通州区已有30余家企业邀请检察官“送法进企业”,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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