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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对被告人王江华、范贤超、丁其军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处罚金1万元;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
今年春节过后不久,在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某村开办养猪场的外来人员薛某(另案处理)生病住院,他叫来姐夫范贤超帮忙看管养猪场。3月13日,养猪场内一头100多斤的肉猪病死了,范贤超便将全身发红的病死猪装上一辆三轮摩托车运往村外。当范贤超路过某村时,遇到了一个在此打工的老乡,他委托老乡问问有没有人买这头病死猪。住在附近的肉贩王江华听到消息,马上打来电话。范贤超随即打电话将这件事告诉了薛某,薛某答应了。于是,范贤超以300元的价钱将猪卖给王江华。王江华将死猪运到椒江塘岸小区的丁其军家中,丁其军明知是病死猪的情况下仍然帮助王江华宰割处理。接着,王江华将病死猪肉运到下陈街道菜市场的肉摊上卖给他人,后被监管部门查获。经检测,在查扣的猪肉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人食用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病患。
不久,椒江区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以提请报捕的王江华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王江华提请批捕,椒江区检察院在受理过程中,发现范贤超、丁其军也涉嫌犯罪,但公安机关却没有立案。4月18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4月23日对范贤超、丁其军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予以立案,两条“漏鱼”落网。随后,椒江区检察院认真审查起诉书,一审法庭采纳了该院的指控并当庭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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