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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带“病”摔死人商家厂家都赔
经法院调解,生产商、经销商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宋芳科通讯员苏晓斌)骑着新买的电动自行车第一次上路就发生了事故,车主不幸身亡。后经鉴定,电动自行车转向轴处的两处螺栓松动。事发后,死者家属质疑新电动自行车先天“带病”,便将经销商及生产商告上了法庭。法院调解后,两被告赔偿了死者家属损失15万元。
今年2月3日,杨先生在天水市一家电动自行车经销店购买了一辆全新的电动自行车,次日,他骑着电动自行车第一次上路,没想到电动车失控出了事故,他自己也摔成了重伤。2月5日,杨先生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但是,杨先生所骑的电动自行车转向轴处有两个螺栓是松动的。对此,杨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先生所骑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此外,转向轴处有两个螺栓松动,可能导致转向车轮运动能力失常。
由于无法协商,张女士便将电动车销售店及生产商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0万元。法庭上,张女士称,一辆质量存在瑕疵的电动自行车让她的丈夫失去了生命,她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责任,还她一个公道。电动车经销店负责人李某表示,交通事故报告显示杨某是自身操作不当引发事故,所以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麦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报告显示,新购的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瑕疵,同时杨先生驾驶也存在操作不当,所以造成了悲剧。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被告方赔偿原告张女士各项损失15万元。
律师
说法
新买的电动自行车“带病”上路引发交通事故,死者已逝无法挽回!产品质量缺陷引发的人身损害到底该怎么赔偿,又有哪些法律依据?今日我们邀请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文真解答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记者:遇到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伤害,消费者到底该找谁索赔?
韩律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受害人家属张女士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一起告上了法庭,这样的作法比较稳妥,毕竟消费者没有能力辨别缺陷产品到底是在生产环节,还是销售流通环节产生的,所以为了防止漏告造成损失,最好是将生产、流通销售环节一起告,让他们自己去辩解。
记者: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权利用哪些法律来保护自己?
韩律师:产品质量纠纷引发的维权,消费者除了依靠《消费者保护法》外,更多的实际操作则要利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也就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质量缺陷赔偿上所承担的责任。同时消费者还要掌握一个时间概念,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记者:如果本案仅仅是因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韩律师:这是一个责任分割的问题,本案中电动自行车质量瑕疵包括不符合国标,以及电动自行车螺栓松动。而驾驶员本身也存在驾驶不当的问题,由此综合来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所以本案中即使没有螺栓松动,厂家生产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是承担的责任大小不同而已。
记者: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厂商因质量问题召回自己的产品,这样的情况下在召回产品以前出现的问题是否要承担赔偿。
韩律师:这些要把握一个度。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所以生产商能证明他们召回的产品,在生产时的科技水平尚未达到发现缺陷的水平,或者生产时这种缺陷尚不存在,是后期使用引起的,则生产商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这时生产商愿意就此给予消费者一定赔偿,也只能说是给消费者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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