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小区业主可优先租用车位、车库;小区道路停车费的收益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昨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车位如何使用管理、电梯维修资金筹集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拟售车位数量少于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买一个车位
目前,一些小区地下车位往往“只售不租”,售价又偏高,导致业主不能承担,于是出现了地上乱停车、地下车库空荡荡的怪现象。对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未出售或者附赠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奉。
对于开发商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处置权,《条例(修订草案)》也作出详细规定。比如,开发商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专有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业主大会可决定道路停车费的收益分配
“每天下班回家,我都将车停在小区道路上,物管每个月要收200块钱,他们收费究竟有没有依据”家住宁南某小区的袁小姐表述了自己的困惑。其实,南京不少小区都在公共道路上划了停车位,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这笔费用该不该收收益又该如何处置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首次作出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缴纳汽车停放服务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开发商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
紧急情况下动用维修基金,无需多数业主同意
屋顶漏水,顶楼的业主提议动用维修资金,楼下的业主却不同意使用;一部电梯损坏,一幢楼的人干着急,其他楼栋的业主却懒得投票进行维修……作为住宅的“养老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难,一直是困扰物业管理的难题。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紧急情况下无需多数业主同意,也能动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比如,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
针对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难、使用难、续筹难的状况,《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当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而电梯、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的后期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由业主、建设单位承担,政府也会给予相应补贴。其中,建设单位须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千分之五的比例进行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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