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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手掌畸形 医院告知不足被判赔2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5日18:51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上海7月25日电(记者陈静)2011年3月,怀胎十月的张女士在医院自然分娩下一名女婴,被告知女儿右手掌畸形,而此前进行的两次产前超声检查,检查结果均为胎儿良好,无畸形情况发生。张女士夫妇将为其行产前超声检查的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

  张女士的女儿右手掌缺失,在医学上称为“缺如”。后续可能需要的高额治疗费用及孩子今后的生活,都让这对年轻夫妇伤透了脑筋,两人要求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近58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张女士孕23周时在该处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检查中医生没有发现胎儿存有致死性的大畸形,患儿出生后右手掌缺如畸形,并不属于六大畸形筛查的范畴。

  被告妇幼保健院辩称,张女士孕32周时在妇保院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此时已过大畸形筛查期,客观上无法发现胎儿四肢的生长情况。患儿出生后右手掌缺如畸形是先天性生长发育形成的。

  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等证据,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超声检查能发现被检查者胎儿畸形,但受被检查者各种因素影响,许多器官或部位可能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超声显象也不可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都显示出来。因此,即便进行最为详尽的筛查,仍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

  对于被告医院来说,医务人员有义务向被检查者给予必要的说明,以保护被检查者的知情同意权。本起医疗事件经医疗损害鉴定,已明确被告医院在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侵害了两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应当对两原告进行一定的精神赔偿。

  至于被告妇幼保健院,因原告张女士在复诊超声检查时已经过了胎儿畸形筛查期限,此时超声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查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所以被告妇幼保健院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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