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王荣海)未经武汉市发改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因施工需要暂停供气,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昨日,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过多次审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表决通过。该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未经武汉市发改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不得擅自隐蔽、迁移、拆改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的燃气管道;不得擅自在燃气计量表前 的管道上加装辅助装置等。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等,提前72小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用户并报告市燃气管理机构。
每年至少对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进行一次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并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从事上门服务,安全检查时,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因气源短缺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政府应当启动燃气 应急储备方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储备方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 ,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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