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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审计厅在审计工作报告中显示,5年来,广东全省投入“电子眼”建设资金超过11亿元,但截至2011年底仍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见7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
现代法治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又叫公共权力,包括道路交通执法权在内的所有公共权力的行使,须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和依归。这既是公共权力的基本属性,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作为道路交通执法重要手段的电子眼建设,必须利用公共财政资金,以确保其公共属性。换句话说,电子眼设备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和利用营利单位的资本,不能把经营和盈利引入道路交通执法领域,将道路交通执法变成企业经营行为。
同时,将交通执法变为企业经营,严重违背行政执法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道路交通执法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其执法过程虽然需要处罚罚款,但罚款也只是促进守法出行的一种手段,绝非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而资本投资的目的则完全不同,其天性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我们没有理由指望资本改变禀性而为公共利益服务,否则资本就不再是资本而变成善款了。因此,行政执法与资本投资永远是两条平等线,不可能出现交叉点。而资本一旦介入执法,必然谋求最大数量的罚款,甚至不惜违背法定程序,破坏执法公信。
实践已经证明,由资本投资电子眼设施,必然扭曲原本公正的交通执法,丧失公信力。6年前,东莞石碣镇电子眼由镇政府和民营企业共同投资管理、违章记录和通知都由企业负责的消息,就曾引发舆论哗然。道理很简单:将交通罚款作为资本投资的回报,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希望别人多闯红灯、多超速。而为达到这一目的,投资者可能会利用管理、经手违法纪录的便利,采取不当手段让更多的人“被超速”,而由此开出罚单的权威性必然大打折扣,受到社会质疑,也会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可不察。
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省尚且存在电子眼私营现象,经济发展状况一般甚至相对落后地区的情况又会怎样?恐怕还得认真清查,向社会公开,别让广大车主蒙在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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