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下月1日起实施。其中,使用格式条款较多且问题也较多的“供用水、电、气;电信;邮政;有线电视使用;物业服务;旅游”等合同,其经营者应当在使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其部门网站上公示该合同文本,听取社会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否则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者处5万元罚款。
(7月26日《南方日报》)
“霸王条款”离我们究竟有多远?有网友说“从摇篮到坟墓,霸王条款相伴一生”。话虽偏颇,却不无道理。人民日报曾以《雷人的“楼盘文化”》为标题刊登过一则公益广告,罗列25组开发商爱用且常用的“楼盘宣传语”——“绝版水岸风光”,可能只是挨着臭水沟;“坐拥中央商务区”,可能只有家信用社;“浓郁人文学术氛围,让你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也许附近就是一家小学校。但吹得离谱又能如何?等到如梦初醒,购房合同中“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会让你欲哭无泪。
不撼动“霸王条款”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就只能做刀俎上的鱼肉。平心而论,消协和媒体没少指摘“霸王条款”,奈何炮轰之后的“霸王条款”岿然不动。一项“‘霸王条款’你遭遇过吗”的网调显示,100%的被调查者都遇到过“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涉及领域前三是电信交通、商场超市、银行保险,其他诸如餐饮、旅游、医疗、美容等领域也多有涉及。应该说,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意识还是比较有敏感度的,除极少数人“已习以为常”或“很少注意”外,有六成以上的消费者无力说“不”。因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并提供,既然敢出霸王条款,就会有压人的霸王气势和条件。纵然心里清楚,也不愿意照章执行,但作为个体的普通消费者很难与之抗衡,只能被迫地接受。所以,有超过86%的被调查者希望通过法律法规增加商家“霸王条款”的违法成本,并及时点名曝光。从这个层面上说,深圳立法规制“霸王条款”顺应了民意,很给力。虽有网友担心5万元的处罚震慑不了财大气粗的商家。但笔者以为,5万元虽然不多,但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受过行政处罚,信誉记录就有污点,多数经营者还是比较在意的。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立法规制“霸王条款”仅是开端,在执行中,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职责,强势介入,以民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加强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管理,严厉制裁违法者,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刘英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