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文秀为)7月2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决定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200元/人·月调整为1400元/人·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960元/人·月调整为1120元/人·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720元/人·月调整为840元/人·月;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2007年9月21日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文件下发前,已确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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