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记者沈春梅通讯员王新
被执行者只有一套房,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可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查封了,被执行者势必流落街头,申请执行者利益也无法保障。怎么办?郑州市“提供过渡房”、“房屋置换”等执行方式,破解了“一套房”执行难题。
郑州市民张女士,月收入不到2000元。2011年9月,张女士腿部被一辆面包车撞骨折。交警认定面包车负全责。法院判决面包车车主赔偿张女士7万余元。
“到现在也没拿到赔偿款,对方家里只有一套住房,面包车也不值几个钱。”张女士很无奈。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据此,很多人都认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甚至有部分人以此为“上方宝剑”恶意赖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该怎样执行?
昨天上午,在郑州市两级法院研讨会上,中原区法院的经验让人眼前一亮,方法有两种:一是拍卖,给执行人提供过渡房;二是置换,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优换劣。其中,过渡房的期限为6个月,置换的标准保证16平方米/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面积。
最近3个月,中原区法院已成功执结5起“唯一住房”案件。郑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全郑州市法院推广该经验。
景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工,购买了单位的集资房一套。景某去世后,公司要求景某妻子、景某父母把租住公司的两套公房交公。景某妻子吴某交出了公房,景某父母却抢占了景某购买的集资房。吴某认为,公司没按要求将集资房交给自己,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在3日内将集资房交给吴某。无奈,景某父母因无房居住,不肯搬出。
后来,经法院执行局努力,公司同意为景某父母腾出一间公房暂住,景某父母答应搬出集资房,案件顺利执结。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郑国锋】【打印】【顶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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