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辛爽
东方今报郑州讯 “寸”和“吋”表示长度可不一样。河南一家电器公司就因在广告中没有区分清楚两个字,输了官司赔了钱。前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消费者王女士6590元。
据消费者王女士诉称,2011年7月8日,她在某报纸上看到河南省某电器有限公司刊登的广告,称“海信彩电46寸LED以旧换新价6190元”。王女士于是到该公司下属的一个商场,以6590元的全额价款购买了该型号彩电一台。
之后,王女士发现该彩电尺寸并不是46寸,而是46吋,与广告不符。王女士认为,商家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6590元,并加一倍赔偿金6590元。
二七区法院法官李晓理介绍,根据计量的相关规定,显示器的尺寸是指面板的对角线尺寸,以英寸为单位(1英寸等于2.54cm),简称“吋”,描述46英寸显示器大小时,不该用46寸(一寸约等于3.33cm)表示,而应该用46吋。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返还原告购物款及增加一倍赔偿金。同时,王女士应当将所购海信彩电返还商场。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郑国锋】【打印】【顶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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