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玉(四川 媒体从业者)
7月26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要求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包括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优先就学,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等。(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19版)
见义勇为在我们的思维惯性里,都被视作自我牺牲的典型形式。其隐含的道德期待或许是,“助人”、“救人”是高尚的,且理所当然不求回报。有鉴于此,相当长时间内,见义勇为者一贯“羞于谈论报偿”,且民众也心安理得地接受和围观着这群人付出和牺牲。当然,政府层面对见义勇为群体的补偿一直存在,只是这个过程多少信奉着,“做则加分,不做无罪”的狭隘逻辑——摇摆的官方态度,造成民众心理预期不定,导致见义勇为风险增加。
国务院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最大的意义或许在于,将各地的零碎尝试捏合成型。试想,新规推行开去,“见义勇为是否该求回报”的争论,从此便被搁置起来了,或者至少不再有拿来讨论的迫切性——既然法律层面,已经确定了政府的“回报”义务,再争辩该与不该,又有什么意义?“意见”旨在营造一种既定事实,巧妙避开无谓的口水论战,从而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解决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稀缺的时代,降低见义勇为的道德负担,是必须而为的动作。以“意见”出台为符号的一系列努力,无非是为配合某种去“高尚化”的趋势:这个社会,终于放弃了对“英雄”的乌托邦式想象,认可见义勇为者获得利益回馈的天然资格。并且此番制度保障,还传递出这般信心:即社会心态终于趋向成熟,从迷恋“神话的道德”,转而依靠制度呵护“人性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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