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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决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情节严重的,应赔偿5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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