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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2003年7月,成都某大型电器商城向仓储公司租了一处仓库。随着生意越来越好,商城向仓储公司提出希望再租一个仓库,但仓储公司已无仓库可租,只好再紧急征地修建。仓储公司和电器商城约定,仓库建好后,电器商城至少租赁10年,并缴纳60万“合同保证金”,如提前退租,则应赔偿仓储公司违约金及“修建补偿金”。2009年,电器商城向仓储公司提出退租。仓储公司向成都仲裁委提起仲裁。
“它那个仓库本身就是个违章建筑,凭什么还要我们赔钱。”电器商城认为,自己不仅不应赔钱,而且还应确认合同无效。成都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这个“仓库”是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建立在它之上的租赁合同自然无效。考虑到电器商城确实承诺不提前退租,最终,仲裁委酌情裁决电器商城补偿仓储公司145万“修建补偿金”,同时仓储公司返还电器商城60万“合同保证金”。
案例6:
租客提前退租 剩余租金要退还
2010年2月,张雷(化名)和罗女士签订租房合同,租下罗女士的一处门面开贸易公司,租期2年,2012年2月到期。合同签订后,张雷支付了两年房租。然而,公司开得不顺利,2011年8月,租期还剩半年多的时候,张雷决定退租。
“房子我都没用了,多交的半年房租应该退我吧。”张雷说,他已经提前给罗女士提了退租的事情,但罗女士就是不肯退他房租。他只好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租房合同并没约定提前退租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及退还租金的事项,但张雷提前退租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给罗女士造成的损失。最终,成都仲裁委裁决,房东退还2个月租金,租客张雷补偿4个月租金作为退租后房东罗女士重新招租的缓冲时间的补偿。
成都仲裁委
成都商报记者 李凌鹏 柏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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