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7月26日讯(记者何慧蓉通讯员李明建)利用职务之便,原琼山教育局局长朱某某与他人合谋,帮助朋友李某承建电教站综合楼、琼山二小教学楼、旧州光明小学教学楼等3项工程,并在其中收受“好处费”。2012年4月,朱某某因涉嫌受贿罪,海口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目前,海口美兰区法院正在对此案进行审理。
朱某某今年59岁,海口市人,大学文化。2001年3月份,朱某某担任海南省原琼山市教育局局长。2003年1月份,琼山市并入海口市,朱某某改任海口市琼山区教育科技局局长,直至2007年年底提前离职。美兰检察院指控,在担任局长的这7年中,朱某某利用职位之便与好朋友李某勾结,先后在3起教育建制工程中收受贿赂60000元。
2002年上半年,琼山市教育局下属的电教站建设综合楼,朱某某事先跟电教站站长梁某某打好招呼,将综合楼工程交给其朋友李某承建。在朱、梁的帮助下,李某于2002年4月承揽下了电教站综合楼工程,并予以施工建设。2002年夏天的一天,李某约朱某某在琼山中学门口见面,将好处费2万元送给朱某某。
同年,琼山市教育局下属的琼山市第二小学要建幼儿园学前班教学楼,朱某某便跟琼山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平打招呼,让其将幼儿园学前班教学楼工程交给其朋友李某承建。2002年9月,李某承揽了这项工程,并于同年某一天在琼山市府城镇玉湖宾馆二楼一包厢内将好处费2万元送给朱某某。
2006年3月份,朱某某与李某某再次故伎重演,在朱某某的帮助下,李某承揽下了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光明小学的教学楼。2006年底的一天,李某约朱某某在原琼北车管所门口见面,将好处费2万元送给朱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