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看到差评多的店铺买家都会避之不及,今后,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商家一旦违规也会被打上“差评”的标签,列为食品“安全黑名单”。日前,省工商局发布公告,8月13日上午,将举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15种情况有可能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并将每季度对外公布一次黑名单,违规商家将禁入行业。
违规者将禁入行业
听证稿中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即成为各级工商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纳入目前施行的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管理,并且,相关责任人将分别受到不同期限的行业禁入限制。
其中,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工商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被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黑名单每季度公开一次
黑名单公开的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违法事实和所受的行政处罚等,由省工商局每季度公开一次。并通过指定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必要时,将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开。
成立黑名单审查咨询委员会
省工商局将成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审查咨询委员会,聘请消费者代表、新闻单位代表、同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律师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和其他人员共同组成。对拟列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查咨询。
这样报名
凡在本省居住或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云南省工商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31日18时,报名可采用信函、电话(0871-4566191)、传真或网上报名(yishengli@hotmail.com)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列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
(一)经营明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情节严重、危害恶劣、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经营明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情节严重、危害恶劣、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经营明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情节严重、危害恶劣、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多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情节严重、危害恶劣、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五)经营明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情节严重、危害恶劣、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情节严重、危害恶劣、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节严重、危害恶劣、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危害恶劣、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九)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危害恶劣、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十)经营明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情节严重、危害恶劣、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十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十二)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十三)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十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被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十五)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危害恶劣、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连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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