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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克江
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就是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家庭经济状况,向社区矫正对象收取一定数额社区矫正保证金,矫正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期满,依法予以退还,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服从监管,以及脱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视其情节,可依法没收社区矫正保证金。笔者认为,设立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符合司法实践现状需要。
一是可以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法制观念淡薄,自认为缓刑对他们来讲形同“无罪”,不认真对待,不能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能严格执行周电话汇报、月小结制度,不能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以经济处罚手段,强化矫正监管力度,增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意识,有利于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改造。
二是保障促进《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管,要求更加严格。如,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制度、居住地变更制度、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制度,以及对矫正对象的处罚及收监规定非常严格。上述规定对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就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有关责任追究制使司法工作人员承担了更大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规定不统一、不完善,有些规定不具体引起争议,执行难和执行不到位现象较突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保障措施薄弱。设立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可强化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力、约束力。
三是有利于克服社区矫正普遍存在的经费、人员不足问题。矫正经费短缺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影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依法处理没收的保证金,可用于监外执行罪犯脱管追逃等矫正监管中必要的经费支出,有利于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员经费不足问题。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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