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出台《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牺牲可补遗属40个月工资
《意见》明确,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本报北京讯 (记者于梦江)民政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已经国务院同意,《意见》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明确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并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死亡所获抚恤金额。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对见义勇为者坚持“先救治、后收费”;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表示,这次从国家层面出台《意见》,将有助于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鼓励社会参与见义勇为。
医疗机构要先救治后收费
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为见义勇为行为。《意见》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明确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在基本生活方面,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或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在医疗方面,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优先救治。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
在就业方面,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在入学教育方面,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
在住房方面,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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