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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解决见义勇为者家庭住房难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提出明确要求。
全方位保护见义勇为者
《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医疗方面,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优先救治。
就业方面,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重点支持。
入学教育方面,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
住房方面,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统一抚恤及补助标准
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是《意见》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意见》明确,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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