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预留股份”反悔 打官司讨本金和利息

2012年07月28日00:00  厦门网-厦门晚报 微博

  本报讯(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思法 实习生 黄紫虹)小金先后投资20万元,成了一家网络公司的“股东”。几个月后,小金称网络公司根本没有声称的那么多股份,要求返回本金及利息,网络公司则称他是看亏钱才抽回投资,双方对簿公堂。

  小金原是这家网络公司的美术设计人员,已工作两年多。工作一年合同期快到时,两个股东找小金谈话,说公司总股份2000万股,现因发展需要,愿意将预留的股份给小金认购,如果小金继续在公司工作,还可以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权。

  于是,小金以每股0.5元的价格认购了20万股。根据约定,小金向网络公司汇款10万元,3个月后,他又追加投资10万元。2011年8月,小金发现自己被骗了,于是从网络公司离职。小金说,网络公司注册资金才10万元,不可能有2000股份和股票期权,他认为原先签订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此要求网络公司要退还20万元投资款本金及利息。另外,该公司两个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与小金签订协议,小金要求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公司辩解说,小金与网络公司签订的《股权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虽然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那两个股东实际已投资100万元,而且为公司运营及产品研发竭尽全力。现在公司亏本,小金才想要回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思明区法院认为小金与网络公司的股权认购无效,但是双方都存在过错,小金只能向网络公司索要20万元本金。

  【说法】

  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预留股份

  法院认为,网络公司是由两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预留的公司股份”,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只能由股东进行转让,公司本身不能转让股权。因此,网络公司与小金签订的《股权认购协议书》属无效协议,网络公司应返还小金20万元投资款。

  网络公司是否要支付投资款的利息?法院认为小金作为公司员工,对网络公司的设立及经营情况应当知悉,《股权认购协议书》无效,小金也存在过错。因此,小金要求网络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至于该公司两位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返还投资款的责任,法院认为,小金对于协议无效同样具有过错,且无法证明两人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法院认为两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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