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王新风)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如何加强对征地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以及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条例做出详细规定。
“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是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环节和重要任务。”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兆满表示。条例对补偿的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征收征用土地前要进行公告听取意见,公告内容包括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关于征收、征用承包地的补偿费用,条例也明确要求: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出。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根据条例,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承包户有权拒绝交地。
条例同时规定,禁止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农户承包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截留、侵占、挪用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惠农补贴以及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失地农民保障,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给予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为其自主创业提供贴息贷款,减免相关规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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