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王新风)昨日,湖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自1994年出台17年以来,我省首次修订该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全省范围内
重度残疾人可纳入低保
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解读:武汉市自2011年开始,就已经对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办法出台后,这一政策将在全省实行。“这是一条含金量很高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综合法规处副处长丁剑云表示,对重度残疾人,在确定单独施保范围上,以其个人收入,而不是家庭收入作为标准,更科学合理。
规定“两彩一金”
具体比例
办法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事业。
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公共停车场
免费停放肢残人代步车
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设有残疾人专用停车位,非残疾人车辆不得占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肢残人的代步车辆。盲人、下肢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专线车)、电车、轨道交通和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解读:在武汉,残疾人已经可以凭残疾证办理乘车卡,并免费乘坐轻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徐德文介绍,条例进一步明确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范围以及中央、省给予残疾人的有关政策优惠和福利待遇,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享有的6大优惠做出列举性规定:除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之外,还包括,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免费或者优惠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并可以优先入场;对水费、电费、取暖费、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电视接收费、入网费等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或者补贴。
大学不能拒收残疾人士
办法规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解读:徐德文介绍,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了普通中小学接受残疾人入学的义务,但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招收残疾学生未作规定。根据建议,办法增加了此规定。
实施残疾儿童
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
办法规定,实施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提供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此外,办法还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同类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8倍。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不低于工资收入15%的特殊教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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