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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浙江桐庐7月27日电 (记者 李刚殷 邹倜然)如何减少医患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一直是困扰医疗机构的难题。今天记者在浙江桐庐了解到,该县17家医疗机构在县卫生局牵头下,设立了医疗责任风险金。当需要支付医疗责任赔偿或者补偿金时,风险金管理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支付。他们希望用这种“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形式,增强医患纠纷发生时医院及医生个人的抗风险能力。
据悉,2012年度17家医疗机构缴纳的风险金总额已经累计达到290余万元,去年赔付总额已逾127万元。
桐庐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吴剑波告诉记者,去年11月,一位患者因咽痛发热到桐庐县中医院就诊,当天上午10点左右输完液后,患者没有任何不适,就自己回家了。没想到傍晚6点左右,患者却在家中不幸去世,家属与院方产生纠纷。吴剑波说,经过尸检,患者其实是急性弥漫性肝坏死,他们能理解患者的离世对于家属的打击,但院方操作是规范的,这让他们十分无奈。面对这种情况,医患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很难找到令双方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吴剑波说,上述案例就是通过医疗风险金来解决的,总共赔了患者11万元。
“在日常医疗活动中,有大约50%的病人损害并不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它可能是因为无过错输血,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而针对这部分情况我国并没有相应补偿机制。” 吴剑波称,出台这个办法的初衷就是分散或降低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
据了解,这17家医疗机构每家缴纳的风险金总额不同,主要根据上年度业务总收入、医疗机构风险系数、医疗机构等级比例以及在岗职工人数等标准,进行测算当年度缴纳的风险金;每年缴纳的风险金如果当年度没有使用完,可以累积到第二个年度,按照医院的等级,有一个缴纳风险金的上限。其中,二级甲等医院的上限为150万元,二级乙等医院的上限是100万元,卫生服务中心的上限也是100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认为,医院之所以会放弃相对成熟的商业保险产品,选择这样一种创新模式,其实是无奈之举。“在此之前各省尝试的是由保险公司牵头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险,向医院收保险费,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由保险公司赔付,但都不是很成功,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保险公司要盈利,真正用于支付保险赔偿的费用有多少不得而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有很多限制,没有定为医疗事故就不赔付,并不能满足医院的需求。桐庐的经验值得推广。”
而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郑雪倩对此表示了不同看法。“我国对基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基金放在卫生局下,卫生局怎么来管理,资金怎么应用,赔付支付标准等都要形成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不然运行一段时间就会产生问题。”
郑雪倩表示,应将调解转移到医院之外,让第三方参与进来,这是医疗纠纷调解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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