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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雪峰在工作之余通过自学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虽然满腹法律知识,但在用人单位精心设计的“陷阱”面前,还是成了一名受害者——自年初起,他工作的公司接连向他发出两封警告信,并堂而皇之地将这名工作近十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他炒掉了,且一分钱不赔。日前,蔡雪峰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
事件:
公司高管开会时遭解雇
今年40岁的蔡雪峰是湖南衡阳人,自2003年1月就在日资企业——东莞长安冲头永浪冲压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永浪公司)上班,9年多来一直担任该厂金型技术部(模具部)课长一职,是除日方管理人员之外的少数几个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之一。
2012年5月8日上班期间,蔡雪峰正在给下属开会布置工作,工厂负责人事工作的同事突然把他叫到办公室外,当场通知他,因他接连收到公司向其发出的三封警告信,按规定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他解除已签订一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
厂方乱发警告信蓄意炒人
“这纯粹是公司为了达到与老员工解除合同时,逃避支付赔偿金而蓄意编造的理由。”蔡雪峰说,永浪公司有个《通告》,规定员工违反厂规就会收到厂方发出的警告信,警告信一封就说明一个月不让加班;两封就说明两个月不让加班;三封就说明三个月不让加班,超过三封就可能解雇。而蔡雪峰也承认他的确是在今年3月份和5月份两次收到警告信,但并不是公司所说的三封,“因为第一封警告信本来只有一封,是公司故意写成两封,而且警告信的内容都是歪曲事实的,根本不能成立。当时公司强迫我签收,不签收不让下班。考虑到就业压力和警告信只是不安排加班,就签收了。没想到公司就以此为理由说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把我解雇了。”
厂方:
一切按规章制度行事
永浪公司总经理森田圣治身边的一位助手表示,公司的行为都是按厂方的规章制度行事,是蔡雪峰在工作上存在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了相关损失,厂方才会向他发出警告信的,3月份发出的第一封警告信,因为蔡雪峰的工作失误比较严重,相当于两次警告;加上5月份的一次警告,厂方依照厂规,三次警告发出后,就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那位助手说,蔡雪峰也是在警告信上签字接收的,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律师:
公司自定规章不合法
广东东莞市律师协会劳动关系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蔡四清律师认为,永浪公司的“三封警告信解雇员工”这一厂规本身就存在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这一厂规对员工也过于严格,反映出企业在解雇员工行为上的随意性。
“在劳动矛盾中,劳资双方的关系本就不对等,即使规章制度本身不合理,处于弱势一方员工往往迫于无奈也只能签字默认。而且企业有举证责任,证明是员工个人的主观过错造成了企业的相关损失,才能向员工发出警告信,而不是随意乱发警告信。这一行为显然滥用了《劳动合同法》‘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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