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北京遭遇1951年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强的暴雨袭击,随着城区积水的迅速抽排和道路交通的逐步恢复,因暴雨袭击导致的纠纷必然增多,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成为很多人必须面对的问题。
没上涉水险车被淹恐怕得“自认倒霉”
据北京保监局统计,截至25日16时,在京各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接报案31698笔,估损金额约2.6亿元,大量私家车车主面临暴雨过后的车辆损失理赔问题。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即交强险)不同,私家车被水浸泡后的理赔前提是车主为事故车辆投保了车辆涉水行驶损失险(简称涉水险),这是专门针对因水淹导致的发动机损失进行赔偿的一个险种。涉水险是一种附加险,在车主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如果私家车除了法律强制的交强险外,没有投保涉水险,就很难获得赔偿。
除此之外,如果驾驶员驾车涉水时操作不当,比如汽车在水中熄火后,又立即发动车辆,也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一般来说,涉水险的理赔对象包括三种,一是遭遇下雨、内涝等天灾,车辆被淹没;二是车辆不慎掉入水中;三是车辆停在停车场、地库时,被水淹没。
提示:各保险公司关于涉水险的具体理赔条件和理赔范围可能略有差别,私家车车主在车辆遭遇浸泡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送修。
劳动者抢险救灾伤亡可算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或致残的,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此次暴雨中伤亡的人,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另外,职工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
因此,衡量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关键在于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等因素。
提示:需要指出的是,与本次暴雨密切相关的一种情形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劳动者,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受时间、场所、受伤原因等因素限制,一律视同为工伤,这是国家对抢险救灾劳动者的一种鼓励。
大雨“害死”人可能引发侵权诉讼
截至7月26日,北京境内共77人在大雨中死亡。按照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这些死亡事件中有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等。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为人承担上述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当然,考虑到此次伤亡是由于暴雨引起,所以还需考虑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因素。《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提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需要承担的基本举证责任包括:1.受损害的事实,即具体的损害后果。受害人伤残的,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付标准问题,受害人还需举证自己的户籍性质或经常居住地。2.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