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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下车避险,下车后却被自己乘坐的车辆碰撞,造成身体多处伤残却未获得赔偿,家住枞阳县的张某不幸有此遭遇。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维权。7月23日,该案经一审与二审法院的审理后终于有了定论,保险公司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5月13日,张某乘坐陈某驾驶的大客车,由广西南宁市返回我省枞阳县。途中因车辆发生故障,张某等乘客下车避险。在张某下车后,大客车因驾驶员未采取驻车制动突然向后滑行,碰撞并碾压张某,造成其受伤。张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伤情经鉴定分别为九级与十级。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去年12月18日,张某将驾驶员陈某、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某汽运公司、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各被告赔偿其损失34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根据张某起诉的事实,本案被告陈某应承担这起交通事故承运人的责任,而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方。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是肇事车辆大型客车的乘客,其与某汽运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致张某受伤,某汽运公司可承担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张某受伤时在肇事车辆外,相对肇事车辆是第三者,某汽运公司也可以承担第三者责任。张某既可以要求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责任赔偿。而张某起诉要求按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否定此案适用第三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因素,枞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28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安庆市中院调解,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了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8万元。 (周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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