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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机动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保单上签章时,由于失误,盖上了上一级保险公司的印章。近日,泾县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追加的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凤某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3.2万元,原告凤某放弃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5日,泾县客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华夏”牌客车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投保,保险人在保单上签章时,却盖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的印章。同年12月19日,吴某驾驶该客车,在泾县茂林镇某修理厂内移动车辆过程中,与车旁行人凤某相刮撞,致其受伤。
经法院审查,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凤某提交的保单证据显示的签订地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保单上打印的保险人名称也是泾县支公司,但保险人签章栏却盖的是宣城市分公司的印章。
因该份保单证据存有疑点,法院遂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为第三人。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第三人认可该份保单实际是他们公司所承保,遂自愿赔偿原告凤某各项经济损失3.2万元。(齐军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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