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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向开发商购房,房屋延期交付后,业主起诉开发商索要违约金;而开发商毫不示弱,反诉业主要求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延期的违约金,一桩购房生意演变为法庭上的“互掐”。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没有“赢家”的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件。
2010年1月,原告郭某与开发商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将其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郭某,合同约定2010年3月交房,因特殊天气原因影响施工的,交付日期顺延,购房款未付清时房屋也顺延交付。同时约定:贷款办理不成后以其他方式付款免责期限为50天,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签约前郭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010年7月,郭某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同时提供了保证担保。后因贷款手续问题,直到同年的12月3日银行才将余款转入开发商账户,而开发商直到2011年3月18日才交房给郭某。
开发商延迟了整整一年才交房让郭某十分不满,其找到开发商交涉延迟交房违约金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不欢而散。郭某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总房价承担约定交房日至实际交房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违约金共计32391.60元。开发商见郭某将其告上法庭,在诉讼中也提起了反诉,要求郭某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延期的违约金,即从签约日至贷款实际到账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750元。
凤阳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开发商已取得涉诉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郭某与贷款银行签约124天后,银行才将剩余房款转账支付给开发商,郭某应对付款迟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在郭某付清房款后交付房屋,逾期105天。双方分别违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交付房款和交付房屋的约定,依法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双方违约责任抵销后,法院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郭某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768 .62元。 (王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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