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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下月起实施
其中车位租赁费指导价220元/月,高出当前总体价格水平
政府指导价,指导涨价?
“每月220元,可上浮10%,下浮不限”,昨天,济南市物价、房管两部门公布的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超过了不少人的预期,受访多数市民感觉“政府指导价太高”。他们更担心,出台的指导价比目前不少小区执行的价格都高,很多物业会借机提价。
近几年来,由于私车家大量增加,住宅小区车辆收费管理方面的矛盾日趋突出,由于缺乏规范的政策规定,社会反映强烈,对车位租赁、车位管理、地上车位场地使用等收费进行规范符合广大车主的民生诉求和期盼,市民期待政府指导价能对高昂的停车收费提供约束,维护这个市场的秩序。
我们相信,有关部门出台“指导价”的出发点是好的,但220元的地下车库车位指导价超过了大多数车主的预期,很难达到对住宅停车收费的指导效果,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家用轿车已不是奢侈品,已经走向千家万户,作为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政策,出台指导价应该多去征询民意,多去调研。尽管有关部门也表示,前期调查参考了济南上百小区停车收费现状,但这样的调研与市民感受差别较大,能否把它拿出来晒晒?
寄托民生愿景的政府指导价,不能成为指导企业涨价的风向标。
租赁费:基准价220元/月
服务费:基准价35元/月
看管费:有需求的另行约定
昨天,济南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公布了《关于济南市市内各区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住宅小区内的停车租赁费、停车服务费、看管费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车位租赁费基准价
220元/个.月
其中,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220元/个.月,停车服务基准价格为35元/辆.月,均可上浮10%,下浮不限。车位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按这一规定,如果没购买车位,一辆家庭轿车每月在小区停车所需的费用就得255元。
办法还明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合同约定。
地上车位使用费
不超租赁费70%
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场地使用费标准在不超过住宅小区共用车库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70%的范围内确定,即154元以内。
外来车辆每小时收费2元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不得向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停放超过2小时的外来车辆按2元/小时·辆缴纳场地使用费,每天最高不得超过12元。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不超过20%比例提取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剩余部分,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场地使用费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车位场地使用费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
■ 记者追问
1
定价啥依据
物价局:参考上百小区的执行价格
每月220元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是怎么出台的?
济南市物价局房产处一工作人员表示,车位租赁费及停车服务费基准价的制定,物价、房管部门调研了济南市上百个典型小区,综合他们目前已执行价格,根据《成本法》和成本监审而制定出来的,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调研小区实际执行价格的情况。
据介绍,这也是济南市物价局首次对停车租赁费出台基准价。由于住宅小区车位租赁基准价格不在价格听证目录里,所以没有经过听证。
2
效果将如何
市民:若按指导价,停车费用将大增
?
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省城部分小区市民,很多业主表示,车位租赁费标准定得太高了。
“虽然租赁政府指导价是220元,可下浮,但在实际操作上,下浮可能性较小,即使不上浮,也会与指导价非常接近。”潘先生说,以目前济南市民的消费水平,车位租赁价格在150元左右、地上在80元左右比较能接受。
办法中提到,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场地使用费标准在不超过车库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70%的范围内确定,按220元的基准价计算,不超过154元。对此,居民王先生表示,他现在使用的地上车位每个月缴50元,如此一来,标准实际为物业提高停车费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家里停车费将为此增加两倍。
此外,市民李先生表示,看管费的提出实际上削弱了停车服务的力度,规定“看管费用另行约定”实际上给物业服务不到位留下了推卸责任的借口。
3
该不该听证
律师:政策加重了车主负担 应征求意见
“现在家庭汽车已不是奢侈品,而是生活必需品,这样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政策出台,应听听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表示,相关部门应该为民把关。
张法水说,车位租赁费、服务费虽然不在山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里,但根据2004年出台的《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社会公共事项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重大社会公共事项是指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重要事项,车位租赁费和服务费显然已属于重大社会公共事项。
本版文/ 记者 任秀芳 窦昊 图/记者 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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