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谢丹刘云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要求,符合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大公交投入、优先发展公交,使用节能环保公交工具。条例规定,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严格控制能耗,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
条例明确,今后我省将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政府,不仅要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而且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表彰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