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海燕 通讯员 陆拯)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市人大地方立法工作聚焦“四个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在《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发布后,本市继出台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后,又一部推进和保障经济转型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已正式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这也是今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后的一个重要立法举措。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立法调研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出席。
近年来,上海在优化贸易投资环境、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开放式经济水平、促进商贸流通现代化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本市商品销售总额、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均居全国城市第一;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到全国三分之一,大幅领先于其他省市。上海已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投资关系,吸引近千家跨国公司总部机构和各国贸易投资促进机构落户,已成为全球经济网络中的重要节点城市。据此,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提升和完善。
据悉,作为一部促进性法规,该条例草案经过三年的立法调研,有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几易其稿,已基本成熟。条例草案围绕“一条主线三个重点”进行制度设计,以市场建设为核心,抓住健全市场体系、集聚贸易主体、优化贸易环境三个方面,特别是对投资环境、服务环境、法制环境三个领域做了规定。条例草案涵盖了促进贸易发展的基本元素和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主要内容,可以对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环境。
刘云耕指出,开展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立法是推进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重要举措,各方面都给予厚望,希望通过立法切实解决一些难点和“瓶颈”问题,突出重点和上海特色,推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各方面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条例修改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会议在听取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后,就进一步明确立法意义,通过修改完善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定华、吴汉民出席。
本报讯 (记者 简工博 王海燕)本市将制定贸易型总部认定办法及贸易型总部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境内外企业在上海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品牌培育中心等具有贸易营运和管理功能的贸易型总部。昨天,《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
按《条例(草案)》规定,上海有关部门将采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商业流通、贸易服务等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的产业发展,支持其开展批发零售、连锁经营、物流、会展服务、广告代理、品牌创意、营销策划等业务并拓展境内外市场。
上海还将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规范经营,鼓励中小企业运用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境内外市场,鼓励企业改造提升贸易方式。市商务部门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探索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进出口报关报检、结汇、跨境结算、退税等问题,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条例(草案)》还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为各类贸易主体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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