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主任记者 房延彦 实习生 时诗源)在我省,利用职权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警告等处分。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测条例(修正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反明码标价及其规定的。违反规定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价格主管等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越权审批或者自行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的;收费项目已取消或者停止征收,仍未停止收费的,或者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的;利用职权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等。
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