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掖讯(记者曹勇 通讯员王志红)7月24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对3起摩托车醉驾和一起出租车醉驾案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朱某、贺某、肖某、妥某4被告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至3个月,并处罚金1800元。
据了解,朱某、贺某、肖某、妥某分别于2011年5月2日、5月29日、6月17日、2012年2月5日,醉酒驾驶摩托车、出租车致人伤亡。贺某、妥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肖某醉酒驾驶出租车致人受伤,朱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致人死亡。经抽血鉴定,4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均在200mg/100ml以上,超过了醉酒标准的2倍或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