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禁止令”,戒断网瘾预防重新犯罪

2012年07月28日08: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秦晓玲 张兆利

  山东省昌乐县某村青年李某高中毕业后,整日混迹于网吧并逐渐形成网瘾。2010年以来,李某先后在安丘、潍城等网吧内盗窃现金6000余元。案发后,经潍坊市潍城区法院审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宣告禁止令的活动范围和具体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禁止进入的区域和场所包括: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禁止接触的人员包括: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本案中,法院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李某进入网吧,这意味着在缓刑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将会采取严管措施,确保其不再进入网吧,从而防止其再次接触犯罪诱因,形成了一道预防重犯的“隔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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