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七家卫生院状告药监局处罚不当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28日09:03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记者 赵丽 法制网通讯员 顾建兵 殷勤

  江苏省南通市一无业男子凭借私刻公章伪造的多份药品销售证明文件,向20余家乡镇卫生院成功推销货值上百万元的药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这些卫生院予以行政处罚后,有7家卫生院反诉药监局,认为行政处罚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7月24日,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多方协调,双方达成了以下和解协议: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先执行原处罚的80%,余下的20%暂缓执行,卫生院则向法院撤回上诉。

  “业务员”伪造证件卖药卫生院购药品涉嫌违法

  吴某原系湖北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后因故被辞退。为了早日实现自己发家致富的梦想,2007年11月,吴某花了60元在路边流动刻章摊,私刻了“安徽阜阳第一药业有限公司”的一枚送货专用印章和一枚财务专用印章。凭着这两枚印章,吴某又伪造了数十份《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药品销售资质证明文件。

  2007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吴某携带上述证明文件,以“阜阳一药”业务员的身份,从安徽太和华源医药批发市场购进大量药品,销售给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卫生院等通州境内20多家卫生院,货值达上百万元。案发后,吴某以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责。

  2010年6月,通州区药监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阜阳一药”出具给通州区各卫生院的增值税发票及销售资质证明材料存有明显的疑点,遂向当地警方报案。后经查实,吴某不是“阜阳一药”的业务员,其向通州区境内各家卫生院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销售资质证明文件均系伪造。

  2011年6月,通州区药监局认定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卫生院等20多家卫生院从吴某处所购药品均涉嫌违法,遂依据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作出没收查封扣押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卫生院不服行政处罚法院判药监局无过错

  通州区东社镇唐洪卫生院等7家卫生院认为,其是向具有经营资质的“阜阳一药”采购的上述药品,且所购药品也非假冒伪劣药品,通州区药监局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故一纸诉状将通州区药监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上,通州区药监局辩称,吴某所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均系伪造,其明显不是“阜阳一药”的业务员,原告购进药品时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所购药品均系违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州区药监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原告作为合法医疗机构,在药品经营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坚决杜绝和避免药品经营活动中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本案中,吴某采取盗用、伪造的手段,以“阜阳一药”的名义对外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且其资质证明文件存在多处明显瑕疵,原告对此仅做形式审查,未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属于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有3家卫生院仍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卫生院与吴某违法交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所做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考虑到卫生院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且所售药品也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如一下子受此重罚,卫生院的生存可能会受到影响,同时也不利于乡村群众看病就医。

  为此,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经法官耐心细致的析法说理后,被告通州区药监局同意先执行原处罚的80%,余下的20%暂缓执行,卫生院则同意撤回上诉。至此,这起药品监督管理系列行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链接

  据公开报道,北京市东四中医院从河北安国中药批发市场小商贩处购买回中草药,包装成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销售给患者,以次充好,牟取高利润。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局规定,严禁经营企业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专家认为长期服用劣药将会延误病情治疗,甚至加重病情。

  ■说“法”

  购买药品方应尽审慎审查义务

  该案系一起因乡镇卫生院违规进药引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纠纷。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因此,卫生院是否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是否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就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之处。

  此外,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在购买药品过程中,应当对供货方及其委托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具体审查的标准,一般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即一般意义上的“肉眼审查”,主要审查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在数量上是否齐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实质审查即“审慎审查”,即审查出卖人提供的材料本身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因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故要求购买药品一方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药品采购行为。

分享到:

 
  • 新闻北京特大暴雨灾害已致77人遇难(附名单)
  • 体育伦敦奥运开幕 7人点圣火 憨豆爆笑穿越剧
  • 娱乐柳岩哭诉:我很无辜 微博澄清并非第三者
  • 财经陕北煤二代热衷做官 开宝马拿两千月薪
  • 科技诺基亚告别芬兰制造:关闭最后一家工厂
  • 博客实拍天津暴雨(图) 天使妈妈救助传旺声明
  • 读书领袖身高揭秘:金正日只有1米55(组图)
  • 教育二三线城市成大学毕业生新宠
  • 育儿7岁男童从7楼坠至2楼平台生还 微博关注
  • 健康暴雨洪水健康手册 教你吃对橄榄油
  • 女性天使超模助阵奥运 女星穿大牌不输超模
  • 尚品百达翡丽珐琅腕表世界 解密奢侈香槟
  • 星座周刊众口铄金的一周 12星座离奇事件
  • 收藏 中央财政1.5亿支持最大规模的美术创作
  • 神舟九号飞船发射升空
  • 穆巴拉克病重
  • 朝鲜将发射卫星
  • 印尼8.5级地震
  • 中菲舰船在黄岩岛对峙
  • 香港特首选举
  • 2012年全国两会
  • 中国工人苏丹遭劫持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