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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结伙盘踞雁滩等地为害一方寻衅滋事绑架勒索无恶不作
王康恶势力团伙成员一审各领重刑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陈霞)以山西无业男子王康为首的17人恶势力团伙,长期流窜于兰州市雁滩等地耍勇斗狠,寻衅滋事,强行索要“保护费”,并以替他人收账为名,实施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7月27日上午,兰州中院对这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首恶”王康、张鹏来因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余15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19年至缓刑不等的刑事处罚。
已过而立之年的山西省临猗县男子王康于2008年10月来兰打工,身体彪壮的他一心想在兰州寻找一份保安的工作,寻找无果后,便转向以养狗卖狗赚钱,偶尔在工地打工。为了增加收入,王康在打台球的过程中,笼络了一批和他一样的无业男子,盘踞在兰州市雁滩一带,以帮他人要账等方式,赚取非法收入。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王康为首,张鹏来、陈鹏、王小康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无视国法,多次实施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的7项罪名均成立。因被告人王康、张鹏来在多次犯罪活动中起纠集和主要实施的作用,故两被告人应为首犯,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团伙首要分子应对组织成员实施的所有犯罪承担责任。故判处王康、张鹏来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金建安、陈鹏、刘耀武、侯小峰分别因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盗窃等罪名被判处19年至缓刑不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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