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7月27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10月1日起实施。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建筑物,逾期未按相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拆除、恢复原状的,将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条例》规定,防洪标准及除涝排水应纳入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防洪的建筑物,禁止围堤阻水等;挖鱼塘、立线杆、设停车场等需经报批。新、改、扩建河湖工程时,河湖管理机构应在陡岸、直墙等危险地段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河湖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河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的,需先报批并保证河湖工程、行洪、河湖生态环境、水体、水质安全。此前“野泳”合法性问题有了定论:有关部门应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游泳滑冰的水域,设置警示标志;未禁止游泳滑冰的区域,活动人员或组织者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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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挂钩政府绩效考核
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7月27日表决通过《北京市审计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预算、安排投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建立审计整改机制。
《条例》强化了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明确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预算、安排投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建立了审计整改机制。明确要求将审计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建议社区“钱袋子”公开
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7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关于推进城乡居民自治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依法向全体居民和村民公开政府资金等“钱袋子”的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代表市政府作报告称,市财政每年为每个社区、村核拨8万至15万元不等的公益事业资金;社区办公经费由区县财政按照每户30元标准核拨。
“部分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不尽合理,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将专项补助资金等政府资金使用情况采用居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形式向全体居民和村民公开,增强居民和村民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提升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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