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据新华社北京28日电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7日通过的《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建筑物,逾期未按相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拆除、恢复原状的,将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条例》规定,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与设施,禁止围堤或者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同时规定,在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开发水利、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等工程设施需要临河、跨河、穿堤、筑坝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工程建设方案。
该《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