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 金陵晚报记者报道 办公室总少不了一些爱八卦闲谈的员工,虽然差不多每个人都知道传播办公室小道、散布流言飞语不应该,但是谁都想不到,八卦也会把饭碗弄丢了。
近日,在南京一家制药公司当驾驶员的邱先生因为“诽谤”同事乱搞男女关系,被单位以“给他人名誉造成伤害”为由开除。倍感冤枉的邱先生将老东家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万五千余元。
员工被开因为诽谤
2009年5月18日,邱先生来到南京一家制药公司当驾驶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到2012年5月17日止。没想到,去年3月22日,邱先生突然接到了单位的解约通知。对方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还称其因违纪而被开除,所以不会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头雾水的邱先生在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单位辩称,邱先生常常在办公室“诽谤”同事邹某乱搞男女关系,给邹某名誉造成伤害,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单位职工条例第5条第5款。
而根据单位提交的三名证人(均为邱先生同部门的同事)的证言,均证明邱先生有过关于邹某生活作风的负面言辞。
邹某更是委屈地表示,自邱先生2009年进入单位起,对方多次向其他人散布他与单位女同事乱搞男女关系的谣言,“还说我公车私用,导致其他同事对我的人品产生质疑。”
2010年下半年,两人曾为造谣的事发生争吵。单位称与邱先生就此事进行了谈话,并做了调岗的处理。“没想到将他调离了办公室后,影响还是没能消除,无奈下,我们才于2011年3月对邱先生作出开除的处理决定。”
法院判决单位赔偿
经查明,该单位的《制度汇总》第44页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以书面形式公示,并作相应奉):(2)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辞退处分(以书面形式公示):(5)对同事恶意攻击、施以暴力或侮辱威胁行为”。
法院认为,在被告的规章制度中,对员工“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明确规定是记大过处分,而适用于辞退的情形是“对同事恶意攻击、施以暴力或侮辱威胁行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邱先生的行为最多只能给予记大过的处分。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证据并不充分。
对此,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5日内支付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15032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原被告存在的劳动合同真实合法,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充分证据。
根据被告及其证人的陈述,原告制造散布同事谣言发生在2010年下半年,与同事发生冲突后便没有再回办公室,原告上班开班车到单位后就走,晚上再来开班车送人,并且2011年1月开始原告就已换岗,此时原告与同事的冲突理应得到缓和。
被告在2011年3月单方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理由是原告造谣的影响仍未消除,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陈述其于2010年对原告不当行为进行了调查,找原告谈过话,也未提交证据。
因此,被告现有的关于原告散布谣言、诽谤同事的证据只有被告员工在仲裁及诉讼阶段的证人证言,内容简单,不足以证实原告言行的危害持续到2011年3月并严重到必须开除的程度。
□金陵晚报记者 潘思佳
通讯员 栖研 报道
来源:金陵晚报编辑:吴鑫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