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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昆明7月28日电(记者 伍晓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晋宁县张永明故意杀人案。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11人的张永明,被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明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先后对陆家龙、刘荣、谢海俊等共11名被害人采用双手或胶带勒扼颈部的方法致对方死亡。
检察机关指控:张永明作为具有完全认知及控制能力的成年人,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过刑罚,对故意杀人行为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有清楚认识。刑满释放后的张永明,村委会给他分了田地,政府为他办理了低保,但他不思悔改回报社会,反而变本加厉冷酷并疯狂地报复社会。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永明没有表示出丝毫愧疚和后悔,并拒绝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
昆明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永明杀害11名被害人并分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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