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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农民同因救助落水者而牺牲,然而,在江苏牺牲的一位仅获得见义勇为称号,家属仅领到12万元的抚恤金和慰问金,在广西牺牲的一位获得见义勇为和烈士双重称号,其亲属除了领到25万元的见义勇为赔付金外,还可以拿到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巨大差异显而易见,舆论认为这是典型的“同命不同彰”。其实,公众对近年来的烈士评定还有许多方面的质疑。
烈士,此前称为“革命烈士”,曾是一个十分崇高、在国人心目中是高不可攀的光荣称号,与平头百姓有着可望而不可即的距离。一提到烈士,人们就会联想到革命战争年代,为了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抛头颅、洒热血的勇士。无疑,这些都是战争年代给中国民众留下的难以磨灭的场景,也是极其苦涩的记忆。但是,我国已进入和平时期多年,如果再用过去的标准来衡量和认定烈士,显然不合时宜,不能与时俱进。这也是我国修改烈士褒扬法规的根本原因。一年前修改实施的《烈士褒扬条例》与之前的法规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删除了“英雄”二字,名称由“革命烈士”改为“烈士”,标志着我国和平时期的烈士正式进入“平民化”时代。
令人遗憾的是,法规制度的改变,并没有引起公众思想认识和有关部门行为模式的及时改变,无论是普通公众,还是政府职能部门,还都停留在“革命烈士”时代。具体表现,一是公共舆论依然把依据《烈士褒扬条例》评定的“烈士”称为“革命烈士”,这种误用和误导,恰恰是引起公众对诸多平民被评为烈士强烈质疑的重要原因;二是政府职能部门在申报烈士时往往从情感和习惯上偏向因公殉职者,在其思想意识深处,好像只有“因公”才与“革命”相连,才能称得上“革命”烈士。对于“非公”而言,如果不被舆论发现并大力宣传,当地政府就很难想到为牺牲者申请烈士称号,因为在所有人的心目中,只有“事迹突出”、“影响远大”者,其牺牲精神才够得上用“烈士”这个称号来褒扬。
由此,就在现实中产生了申请和认定烈士上的因人而异,而事实上的区别标准就是重公轻私、重官轻民、重形式轻内容、重影响轻实质。从根本上说,症结在于从市民社会到政府官员,都对最新烈士褒扬制度存在重大误解,没有真正把握从“革命烈士”到“烈士”变化的原因和目的。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必然影响到具体行动。于是,就形成了现实生活中的“同命不同彰”,不仅严重亵渎了烈士的牺牲精神,而且也深深伤害了烈士遗属的内心情感。
必须承认,在烈士申请和认定上的因人而异,归根结底是因为规定模糊,认定烈士的标准不明确,在此背景下的多头认定更加剧了地区之间的差异,必然人为地放大因人而异的倾向。既然标准不明,认定权力分散,那就容易导致谁都可以各取所需,根据自己的认识偏好和形势需要来申请和认定烈士。结果也必然是乱象丛生,把“烈士”称号当礼物、当补偿、送人情、补己过,如此一来不被公众质疑,倒有些不正常了。
看来,平民化后的烈士,只有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一视同仁,切实防止因人而异,努力维护其公信力,才能在和平年代里为公众树立服众的真正榜样,才能达到弘扬社会正气的目的。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明确了见义勇为与烈士褒扬的衔接,希望这能成为一个契机,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烈士的申请和认定,避免“同命不同彰”,让公众和舆论对烈士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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