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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舍命搭救落水者,有的被评为烈士,有的却没有这一称号
烈士评定,别让人“雾里看花”
哪种情形能评为烈士,公众知之不多。毕传国/漫画
7月18日,在江苏省吴江市汾湖派出所,两位白发苍苍的河南老人,分别拿着有关部门发放的12万元见义勇为抚恤金和慰问金,怀着丧子的悲痛含泪离开。一天前,两位老人的儿子靳银川、杨金好从河南农村结伴到吴江打工,却因跳湖施救落水者而不幸遇难。
7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隆重举行表彰大会,授予舍命勇救落水儿童的农民谢强华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和烈士称号,并为其家属颁发了25万元赔付金,还有社会各界的捐款21万元。不久的将来,谢强华的家属还将收到烈士褒扬金,数额为谢强华牺牲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同样是舍命搭救落水者,靳银川、杨金好与谢强华获得荣誉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烈士”应时而变,如今已趋平民化
“烈士”一词,我国古已有之,曹操《步出夏门行》中有“烈士暮年,壮心不已”的诗句,但其含义与现代意义上的“烈士”有很大区别。现代意义上的“烈士”,更多的是与革命和战争联系在一起。而“烈士”称号的授予,也是军队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一部分。
在1945年召开的中国革命死难烈士追悼大会上,毛泽东担任主祭并题挽词:“死难烈士万岁。”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烈士”一词。
此后,我国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对“烈士”进行界定。1950年颁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规定:“革命军人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称烈士。”1980年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革命烈士”作了明确表述:“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可见,当时对烈士的界定,主要从革命牺牲情节出发,群体主要针对军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进入和平年代后,“烈士”非但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相反,其覆盖范围变得越来越广。对于烈士评定,法学界和民间都出现了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批评声音。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于2011年7月28日颁布了新的《烈士褒扬条例》,取代了沿用30余年的旧条例。
新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在称谓上去掉了“革命”定语,同时规定了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显然,烈士评定从称谓和评定范围上,都体现出了去军事化而趋平民化的特征。
烈士评定争议多,鲜见官方作回应
其实,对烈士评定一直存有争议。对“最美司机”吴斌的争议最为激烈。
6月,在驾驶过程中身负重伤却依旧坚守岗位保护乘客安全、最终失去生命的吴斌,被浙江省政府评定为烈士后,引发了诸多网友质疑。
网友“泉眼引”说,吴斌被评为见义勇为、烈士等称号,不禁让人嗤之以鼻,明明就是一个尽职尽业的职场先锋嘛,却变成了舆论先锋,看来烈士不烈士的评定不一定是看实质怎样,而社会影响舆论导向才是关键。
网友“木炭-倪law说,吴斌事迹可歌可泣,但总觉得安葬在烈士陵园有些不妥,参照《烈士褒扬条例》,估计适用了第8条第2款,条款写明烈士的行为系“牺牲”,即为了正义的目的而舍弃自己的生命,可想来想去却发现吴斌好像“牺牲”得很被动,致命的是飞来横祸的铁片啊。
像这种质疑,此起彼伏。记者发现,在众多关于烈士评定的争议中,最挑战公众道德底线的莫过于“醉酒烈士”。2009年10月,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警长陈录生与领导在酒楼应酬,席间喝下大量洋酒醉酒而亡。西乡交警中队将陈录生上报为因公牺牲的烈士。此前,河南、湖北、云南等地也相继出现过类似的“酒精”烈士。尽管最后申报烈士未必都能如愿,但如果没有媒体、网民的关注和曝光,这些申报或许已经自行通过。
对“因公殉职”类烈士,公众并不认可。2010年8月,江苏南通城管队员刘小兵在执法过程中被商贩捅死,后经江苏省政府批准,刘小兵被评定为革命烈士。如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他们的评定还可勉强归属“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中牺牲的”一类。而2010年1月,八一女篮队员王凡在训练中病逝,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其为“革命烈士”,让公众难以接受。
公众认为,此类烈士仅仅是因公殉职,即在履行正常职务时死亡,却被过分拔高,反而有损烈士之名。
需要说明的是,在对烈士评定中,很多人对其“革了什么命”发出疑问。之所以出现这类疑问,主要原因在于对《烈士褒扬条例》了解不多,“革命烈士”是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评定的,而该条例已于2011年8月1日废止。
记者发现,尽管近年来公众对烈士评定频频发出质疑,但很少有官方作出回应,这就导致公众也开始慢慢弱化和丧失对烈士原有的崇敬,特别是在“酒精烈士”等事件之后,甚至出现许多戏称,例如公众调侃大龄女青年为“剩女烈士”。
评定存在模糊地带,出现同命不同彰
“当时我们没有考虑那么多,只是觉得谢强华应该被评为烈士,就交给民政局去办理相关手续。自治区民政厅特事特办,仅7天就通过了审查评定,以往申报烈士至少要大半年才能批下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姚飞帆告诉记者。
实际上,很多人根本不了解烈士的评定标准,甚至连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清楚。而一些积极申报者,不仅是为逝者争取一个光荣的称号,还要为烈士的家属争取利益。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和相应的医疗待遇,烈士子女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也有许多优惠政策。
在因公殉职烈士中,某些当事人单位上报因公牺牲的烈士,抱着名誉弥补和多争取抚恤金的目的,这本无可厚非,却因为各地烈士评定标准上的不一致,使烈士评定的公平性大打折扣。
《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了公民牺牲符合五种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烈士。其中第五种情形“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就为烈士评定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定空间。
“其他”包含哪些情形?何种牺牲可以称得上“情节特别突出”?什么样算“楷模”?这些条件应该由谁判定?这些内容,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今年5月21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指出,“被评定为烈士的,应当死难情节突出,堪为楷模。”问题是,什么是“死难情节突出”,也让人摸不着头脑。
正是由于烈士评定条件有很大自由裁定空间,各地对烈士的审批标准并不一致,就出现了像靳银川、杨金好与谢强华这样,同样牺牲生命却待遇不同的现象。
记者看到,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官方网页显示,今年2月召开的全国烈士审批疑难案例分析会议,对《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前后全国各地申请批烈的疑难案例进行了分析,确定了评定原则,统一了对批准烈士政策的掌握。既然统一了,为何会出现“同命不同彰”的情况呢?
除了评定标准有模糊地带,烈士评定的程序同样存在问题。我国有权审批“烈士”的机构,分别为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务院民政部。为了区分职权,民政部优抚局的政策规定,对现役军人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为解放军总政治部;对普通公民、公安武警、边防消防等人员牺牲评烈士,批准机关为民政部。而近年来频频冒出的地方认证的烈士,审批一般由县市一级政府报省级政府,由省级政府批准,民政部只作最后备案。这一程序易给评定留出人为操作空间,一些地方部门可以利用职权之便自我定义,甚至给死因敏感和本来并不合适的人申报烈士。
《烈士褒扬条例》虽然有针对在评定烈士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追责条款,即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违反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等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模糊的追责条款似乎也很难阻止“伪烈”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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