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29日公布民政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应定期全面公布 详细收入和支出明细
近年来,我国基金会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我国基金会已有2500个。其开展的公益项目涉及教育、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卫生健康、环保、法律、学术研讨和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但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还存在整体力量薄弱,发展不平衡;信息公开水平不高,组织公信力不强等许多问题,基金会行为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据介绍,《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力度。《规定》明确,基金会需要公布的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据悉,《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不得资助以营利 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规定》征求意见阶段,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这一问题是意见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之一。《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基金会资助营利组织的目的是让营利组织协助其开展公益活动,营利组织并不从中牟利,那这种资助行为也应当允许。另外,即使资助的是非营利组织,也有可能发生营利性的后果。
《规定》还对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行为的其他环节,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基金会的信息公布等行为作出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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