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 金陵晚报记者报道 今年3月份,水电工汤先生帮一家钢材店老板加工自来水管的过程中,正巧碰到前来搬运钢材的工人,汤先生好心上前帮忙却不慎受伤,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面对汤先生的索赔,钢材店老板十分强硬,“又不是我让你帮忙的,跟我有什么关系。”
近日,汤先生拨进了金陵晚报法援热线,讲述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烦心事。
水电工:
帮忙抬钢板被砸骨折
汤先生是一个水电工,除了日常上下班,因为手艺好,还经常替附近商店的店主帮工。
今年3月23日,一家钢材店的刘老板喊汤先生帮忙,加工店里的自来水管,加工费为200元。领到“活”后,汤先生当即就在钢材店门口坐下开了工。
加工到一半时,刘老板要出货给别人,于是打电话叫来一队长期合作的搬运工,让这三个工人将钢板往手扶拖拉机上装货。因为钢板太重,其中一个工人就对汤先生喊了一声,让他来搭把手。
汤先生是个热心人,看到大热天三个工人已经热得汗流浃背,于是停下了手头的工作,上前帮忙。没想到,四个人刚将钢板抬起来,一根原本顶着钢板的槽钢倒下,正好砸到了汤先生的右脚脚面。经医生诊断,汤先生脚面骨折,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事发后,汤先生找到刘老板,要求对自己的医疗费进行赔偿。没想到,刘老板直接表示不愿意承担,还说“受伤与他没关系”,这让汤先生很难接受,“从最起码的道义上讲,他也不应该用这种态度对待这件事。”
店老板:
又不是我叫他来帮忙
随后,金陵晚报记者联系到钢材店的刘老板,面对汤先生所说的事发经过,刘老板表示并没有什么出入。但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自己没法认同。“首先,我找汤先生,是来加工自来水管的,并没有让他抬钢板。其次,在运输钢板的过程中,是那三个工人找他帮忙,而不是我,所以他现在将受伤一事赖在我的身上没有任何道理。”
刘老板态度明确地表示,即使要索赔,汤先生也应该找那三个工人,自己不会支付一分钱。
面对刘老板的说法,汤先生一肚子的委屈,“刘老板给了我200元加工费,我们之间就存在着雇佣关系,正因为此,我才会在搬运钢板的时候上前帮忙。我并不认识那三个搬运工,说到底,我们都是给刘老板干活,他理应支付我的经济损失。”
然而,无论如何交涉,索赔一事仍陷入了僵局。眼看协商无望,无奈的汤先生为了讨要一个说法,将刘老板告上了法庭。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律师说法:
店主应承担一定责任
那么,汤先生好心帮忙却不慎受伤,这笔医疗费究竟应该由谁来支付汤先生和刘老板之间又适用于何种法律关系
对此,江苏省熙典律师事务所翟启尧律师对此事进行了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汤先生和三个工人与刘老板都是劳务雇佣关系,并不是帮工行为。他们工作的结果受益人都是刘老板。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汤先生是工人喊其去搬钢板的,但是作为雇主和受益人的刘老板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人和汤先生如果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里也要提醒劳务人员,在被雇佣的时候,尽量能签订文字合同。如果是口头约定,发生超过约定劳务范围外的工作,要和雇主先沟通约定再进行工作,防止发生问题时无证据维权。
□金陵晚报记者 潘思佳 报道
来源:金陵晚报编辑: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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