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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壮大亟待“松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30日05:41  中安在线 微博

  社会转型期,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创新管理等方面作用愈加明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迫切需要转变管理思路、破除体制障碍——

  公益基金难获“正式户口”

  去年底以来,合肥市蜀山区青阳路社区公益基金“爱基金”已救助了数十位困难群众,累计救助金额达5万余元,但自身仍未获得合法身份。

  “爱基金”由青阳路社居委与辖区单位共同发起成立,致力于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救助及创业帮扶等。 5月中旬,负责“爱基金”具体运作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青阳路社区工作站站长助理王薇,与社区门球协会、计生协会、志愿服务协会等9家社会组织一同到蜀山区民政局办理备案手续,其他8家都成功备案,只有“爱基金”未能通过。 “区民政局告诉我们,基金会必须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但市民管办表示,‘爱基金’的资金规模够不上登记条件。 ”王薇说。

  按照是否拥有面向公众募捐的资格划分,基金会可分为公募与非公募两种。 “爱基金”主要依靠社居委、辖区单位和群众捐赠的方式筹集善款,性质上属非公募。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 “我们的到账资金仅为15.6万余元,按照实际筹款能力,几乎不可能达到200万元的最低金额。 ”王薇告诉记者。

  “登记难”并非“爱基金”的独特遭遇。在现行登记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类型,资金下限只是基金会登记条件之一。 “无论哪种类型的社会组织,都必须找到有关政府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其审批同意后才能登记。 ”省社会组织联合会理论与评估委员会副主任周军告诉记者,出于规避管理责任的考虑,政府部门往往只愿为与自身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担任主管单位,真正源自民间的社会组织,往往无法获得主管单位的审批放行,这是造成“登记难”的又一原因。

  监管缺位与过度干预并存

  即便无法登记,“爱基金”的爱心之路仍将走下去。 “青阳路社区困难群众较多,‘爱基金’的存在,是发动社会力量帮助弱者的现实需要,也能够促进社区互助氛围的形成。 ”王薇表示,秋季开学在即,“爱基金”打算对社区贫困学子进行调查,为有需要者提供助学金。

  从眼前来看,没有正式“户口”对“爱基金”运作影响不大,但从长远看,这将不利于其规范发展,也影响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一方面,没有登记就不具备独立法人身份,一旦资金筹集、发放等环节出现问题,“爱基金”将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爱基金”的善款来源目前限定在社区这个小圈子内。“爱心人士的捐赠是基于对我们的熟悉与信任。如果善款筹集对象范围扩大,没有正式身份肯定不利于活动的开展。 ”王薇说。

  此外,政府管理部门每年都会对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进行年检,内容包括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等,这是目前政府对社会组织履行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将游离于监管之外,同时也不能享受一些扶持政策。

  与对“地下”社会组织监管缺位相伴随的,是部分经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受到业务主管部门过度干预,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周军曾发起成立及人、民生和爱邻三家社工服务社。 “在及人服务社办理登记前,我们找到一家省直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挂靠,但对方要求直接管理服务社的人、财、物,我们开展任何活动都须报经他们批准。那样的话,我们就完全成了这个单位的下属机构。”尽管周军最后没有同意对方条件,另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登记,但仍有不少政府部门与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关系不清、政社不分,从而影响到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发展壮大。

  转换思维方能破除障碍

  事实上,近年来,我省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限制已逐步放宽。2009年3月,省民政厅就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出台措施,对试验区内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采取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方式,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并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市级。去年,这些举措扩大到整个皖江示范区。

  “我们的改革步伐走在全国前列,甚至早于广东等发达地区,较好地促进了社会力量的发展,但社会组织登记仍面临不少限制,要真正为其‘松绑’,还需破解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降低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门槛,将直接登记的方式扩展到所有市、县。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贾宝明表示。

  在取消登记前置审批、改变现行的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后,面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组织数量急剧增长局面,如何实现有效监管,确保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的边界内开展活动,是政府管理部门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方针。”贾宝明认为,在新的管理体制中,登记机关、综合监管部门和业务领域主管部门,应分别按各自职能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监督,是什么事就由谁管,出什么问题就由谁来查处。

  “最重要的是转换管理思维,从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努力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开玉认为,对社会组织运行过程进行直接干预,需要极大的管理成本,还容易给其发展带来过多束缚。“一方面要促进社会组织行为公开透明,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的重点应转移到事后监管上。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持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释放社会活力。 “(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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