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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30日06:00  云南网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系列新条例

  《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 必须纳入城乡规划

《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建起防御系统,防城市内涝。(图为2009年昆明因雨变“水城”) 江洋 摄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邮政条例》等条例。

  7月21日,一场暴雨让北京损失惨重,也让大家对突如其来极端天气的极大破坏力充满恐惧。其实,只要我们在平时打牢防御基础,做好应急准备,就能抵御,或者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明确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专项应急措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建立监测点……

  当这一系列的准备做好做充足,相信我们就能在气象灾害来临时更从容一些。

  预防 基础设施建设要论证气象可行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的区域性、流域性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专项应急措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建立监测点。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审批时,应当有气象可行性论证报告。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气象灾害防御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我省雷电灾害频发,《条例》对此专门作了规定。其中明确新建农村学校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在选址和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或者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农村学校和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监测 重点关注突发暴雨强对流天气

  早一分发现就能少一点损失,《条例》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作了专章,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加强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并履行加快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加强天气雷达、乡(镇)自动气象站和偏远山区、地质灾害多发点、监测站点稀疏区的监测设施建设;加密对暴雨、雷电、冰雹易发地的气象监测网络布点,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的监测设施全覆盖;加强粮食和烟叶等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的旱情监测的职责。同时要求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和旅游区等项目和区域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气象、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建立综合临近预警系统,加强对突发暴雨、强对流天气等监测、预警,以及雷电灾害、地质灾害、高火险天气的监测、预报。相关部门要建立起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要免费发布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并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适时补充或者订正。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和乡村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

  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和中型以上水库、高速公路、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等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应急处置 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与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决定时,立即向社会公布,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法律责任 损毁防御设施最高罚5万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否则最高处5万元罚款。

  (王云 郭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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